騰訊技術被告侵犯阿里巴巴的工作信息網絡傳播權
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有限公司和騰訊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一審判決。允許使用涉及“騰訊頂動智能視聽屏”案例的產品。
(型號:TD-K01)和“騰訊鼎東” APP通過單獨合作為用戶提供案件涉及的錄音產品的在線交流服務。判決結果是,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432,000元。
元;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其他主張被駁回。案件受理費共計39600元,原告承擔31680元,被告騰訊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支付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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